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
执行悬赏公告
()甘执号
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清禄与被执行人刘清云、张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,被执行人刘清云、张秀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。为使本案顺利执行,现申请执行人刘清禄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刘清云,男,汉族,生于年9月18日,甘肃省酒泉市人,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单长村8组36号,身份证号62210209。
被执行人:张秀莲,女,汉族,生于年1月15日,甘肃省酒泉市人,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单长村8组36号,身份证号62222301。
执行标的:.34元
一、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清云、张秀莲名下的财产线索(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),经查证属实且执行到位的,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将给予线索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%作为奖励。
二、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清云、张秀莲行踪的,致使其中任何一人被本院司法拘留的,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将给予提供行踪人元的奖励。
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,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;联名举报的,悬赏金由联名各方共同获得、自行分配。
本公告发布后,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,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。
本院郑重承诺: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。
举报联系-2708321-
联系人:李法官
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
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下列人员不符合悬赏举报人的资格:
1.申请执行人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、被执行人;
2.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;
3.依照诚实信用、公序良俗原则,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。
供稿:肃州区人民法院
原标题:《肃州区法院执行公告(八):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》